泰豐賣地案重大轉折!每個公司都要懂的「商業法院」來了
- Dec 15, 20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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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pdated: Dec 16, 2025
商業法院7月1日甫上路,8月4日即做出南港泰豐案第一個重大爭議案件的裁定,泰豐(2102)輪胎公開標售金雞母中壢廠土地被迫暫時喊停,大股東南港(2101)輪胎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暫時狀態假處分獲成功,南港輪只要提供15.5億元擔保金,便可在雙方訴訟確定前,禁止泰豐處分中壢廠土地。(延伸閱讀:泰豐土地出售計畫 將委請律師進行後續因應措施)

關於該起案件,除了裁定結果引發外界關注外,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吳志光提醒,每個公司更一定要知道「商業法院」。
關於商業法院,吳志光提出每個公司都要認識的「三面向」,像是裁定的即時性讓商業活動可以更快回到常軌、法官選任制度貼近實務商業案件,但刑事案件卻未納入,則有潛在無法根本性解決重大商業紛爭的小尾巴。
面向一
吳志光指出,重大商業紛爭的發生,不僅影響公司股東與債權人,亦可能波及投資人與市場,如果未即時處理,甚至影響整體經商環境,降低我國經濟競爭力。商業法院一周一庭和傳統法院一個月一庭,案件即時性有效加快,產生所謂的「即時正義」,而非過往為人所詬病的「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」,且二級審查直接少了一個審級,更可幫助企業早解決經營權爭議,讓商業活動更快的回到正軌。
吳志光進一步指出,以「大同案」為例,一轉眼就是三年,「SOGO案」更久,一拖就是十年左右,懸而未決不僅造成許多商業活動無法繼續,也容易衍生更多問題,一關卡一關卡,互相牽扯。
吳志光表示,商業法院強調紛爭解決快速化,先不論爭議可不可以解決,但至少先定調,讓商業活動回到正常軌道,這有別於過往企業在面對商業糾紛時,多採取「以拖待變」的策略,是很不一樣的思維,特別提醒企業注意。
面向二
吳志光指出,商業法院是依據《商業事件審理法》的要求而設置,處理的不是純法律問題,因此商業法院的法官採選任制度,要求其更具有商業經濟的經驗、學識和相關背景,強調其能夠更貼近商業事實。
此外,吳志光還特別提到商業法院的「強制調解程序」,裡頭的調解委員可能是律師、學者、會計師等商界各領域的專家,由於他們本身的專業更貼近商業案件本身,因此更快速有效率的解決商業紛爭。
律師許家誠則提醒,商業法院的強制調解制度雖然立意良善,強調程序經濟、費用低廉,維持雙方和諧關係優點。但對於嚴重高度緊繃的當事人而言,則又是延長戰線的噩夢,且從觀點上,此類重大商業紛爭藉由調解成功結案的機率還要觀察。
面向三
不過,吳志光也指出,目前商業法院未將「刑事案件」納入,則是有點小遺憾,也讓商業事件有了小尾巴,使得部分商業紛爭無法獲得一次性的解決。
吳志光進一步指出,重大商業紛爭往往會伴隨不只一個法律糾紛,他舉例像是「背信」就屬於刑事案件,但商業法院未將刑事案件納入,不僅會產生將來判決不一致,也潛在無法根本性解決商業紛爭的可能。
此外,許家誠補充,商業法院特別參考英美證據法制度,引入了「專家證人」制度,當事人在經過法院同意後,選任自己信任的專家證人出具專業意見,厚實當事人的訴訟主張。此為國內首次將該制度正式引入司法體系,為因應我國實務與英美制度介接上可能的衝擊,進一步也對律師強制代理、商定程序書等制度規範,因此商業事件將更有賴當事人整體法律團隊的事先操盤規劃及演練。
原文刊登於:2021/08/05《經濟日報》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