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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界:泰豐決策不能跳過股東會

  • Dec 15, 20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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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pdated: Dec 16, 2025


泰豐(2102)賣中壢廠土地案暫停,昨(4)日法院准許南港以 15.5 億元擔保禁賣。律師許家誠指出,雖當事人若不服可以抗告,但泰豐中壢土地資產價值已達資本額兩倍以上,泰豐若想跳過股東會就要賣地,顯然正常性不足,法院恐怕也不會同意。



泰豐陷入經營之爭後,演變為出售公司資產大戰。熟悉公司法的專家指出,商業法院雖已作出裁定,但當事人若不服,仍可向法院提出主張抗告,後續泰豐公司派會怎麼做,備受關注。


許家誠分析,今年 6 月泰豐預告將公開標售泰豐中壢廠土地,引發證期局透過證交所發函給泰豐,要求須提報股東會決議。但泰豐 7 月 21 日公告,董事會決議要直接賣地,預計將在 8 月 18 日開標。


許家誠指出,不動產是泰豐公司的重要資產,且泰豐實收資本額約 47 億元,公開標售案的底價總和高達 100.44 億元,已達泰豐實收資本額兩倍以上。一家公司要賣主要資產,怎能不透過股東會決議,顯見有疑義。


依《公司法》第 185 條第 1 項第 2 款,若公司有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」的行為,應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的股東會,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行之。


原文刊登於:2021/08/05《經濟日報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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